2014年3月23日 星期日

寫信到總統信箱 ─ 退回黑箱服貿,優先立法兩岸監督條例

http://4rdp.blogspot.com/2014/03/blog-post_23.html?m=0

圖片來自東森新聞
原本計畫父親百日之後才會繼續恢復部落格發文,但是自從 3/18 一群大學生攻佔立法院,並提出馬英九政府退回黑箱服貿的訴求,就整個台灣社會充滿這個 318 學運或稱為太陽花學運新聞,大家討論得沸沸揚揚。在此想協助大家釐清一些事情真相,盡一份公民力量,儘速平息這場事件,因為此時也是立法院預算審查會期,預算不過,政府單位也會呈現空轉狀態,我想這不是大家所樂見的。我不是服貿專家,也不清楚服貿實質內容 (2014/3/27 追加一篇服貿協議閱讀後心得),因此本文不會對這方面內容表達意見,僅就就個人所知,剖析目前抗爭僵局的問題,為這個影響台灣未來非常深遠的法案留個記錄。

以下節錄自維基百科--------------------------------------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或簡稱服貿協議,在 2014 年 3 月 17 日,下午兩點半,國民黨立委張慶忠進入會場,在盧嘉辰廖國棟等人戒護下,往主席台走去,民進黨立委們連忙趕過來包圍。眼見無法突破封鎖線,張慶忠在現場四處遊走,最後於 14 時 39 分在會議室後方拿著無線麥克風,趁亂宣布「開會,將服貿協議案送院會存查」,隨即「宣布散會」。

國民黨黨團記者會結束後,馬英九特地致電大黨鞭林鴻池,除向黨團致意感謝辛勞外,並特地關切張慶忠如何宣布、程序是否完備。林則向馬表示,當時張在確認已足法定人數下宣布開會,並宣布將服貿送交院會存查。而張慶忠的作為,被民眾指為草率,群情激憤,引爆了社會運動:隔日民眾湧入立法院議事廳內示威抗議,即佔領國會事件。

今天進入抗爭第六天,馬總統總算出面回應,可是回應內容完全不符反黑箱服貿的學生及民眾訴求期待,反服貿人士的 3/23 訴求為:召開公民憲政會議;退回服貿,本會期將兩岸監督條例法制化,在法制化完成前,立院應先退回兩岸服貿協議,不應審議;本會期完成兩岸協議監督法制,在法制化完成前,台灣政府不得與中國簽任何協定或協議;呼籲朝野響應民間訴求,通過兩岸協議監督立法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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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說明現在的僵局為什麼無法化解?
一、為什麼佔領國會的學生要退回黑箱服貿,不接受馬總統的逐條審查?
關鍵在立委張慶忠 3/17 當日宣布「將服貿協議案送院會存查」,這意思是法案已經通過生效,立法院把它存檔發佈執行,至於內容為何,日後再說。那立法院王金平院長可否宣布退回重審?這就有困難!王院長宣佈的要件須要過半委員支持,現今立法院席次國民黨過半,王院長沒有把握。馬總統於 3/21 邀集行政及立法兩院院長商討處理事宜時,因此王院長選擇迴避缺席,突顯重點在身兼國民黨黨主席的馬英九總統上,只有他允諾可以退回黑箱服貿,國民黨立委才有辦法支持退回黑箱服貿。不退回服貿狀況下,等於法條先通過再逐條宣讀內容無法修改,如果要修改,就必須與中國重新談判,等於丟馬英九總統的顏面

二、兩岸監督條例法制化的作用為何?
現在台灣政府逐步與大陸進行官方接觸,我非這方面專家無法討論相關的利弊得失,不過公開的資訊有利於大家思考與選擇,兩岸監督條例法制化就像放大鏡一樣,台灣政府與大陸方面談判,行政單位須先將談判內容給相關監督單位審核,而不是先跟對方承諾後再報告國人,避免簽定不平等條約。現在的馬政府經常做出未經審慎思考的施政,讓大家對政府失去信任,這也是學生繼續占領立法院要求優先立法的原因。政府單位一直疏於立定這樣的法條,因此今天下午一點學生記者會就說將準備提出民間版本,給立委提案審查,等這個法律完成,回頭再審服貿。

三、罷免馬總統可以嗎?
既然馬英九做總統這麼差,之前民調九趴,經過這次事件,不知道還有多少人支持,罷免他可以嗎?或許初期連署可以通過,同樣立法院國民黨立委過半動不了他,這跟想罷免陳水扁總統一樣無效,這需要一些政治學專家提案改進罷免制度,避免不適任的人在位為害社會。

如果大家了解及認同個人看法,除了加入現場抗爭之外,現在各位也可以用另一種比較平和的方式表達意見,寫信到總統信箱,一人一信,全台上百萬封信同時表達退回黑箱服貿,讓馬總統適當退讓,才能讓此事件儘快平和落幕。以前我利用政府機關的首長信箱表達意見,都有獲得正面回應,另外一篇公平賽局第十八項,可以了解對外開放對社會利與弊。

在此先提供範文,各位可以複製轉貼,如果自認文筆更好也歡迎大家提供,加入這個行動者,請在部落格留言統計寄出的信件總數,謝謝。

標題:退回黑箱服貿,優先立法兩岸監督條例
我是XXX,支持「退回黑箱服貿,優先立法兩岸監督條例」,希望馬英九總統體恤民意,化解政治紛爭。

2 則留言:

  1. 馬英九 == 說得很好聽, 執行力做得很差勁. 韓國進美牛, 已簽成 FTA. ..... 台灣進美牛, 現在又要進美猪, FTA 遙遙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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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二類電信事業
    特殊業務
    (1)存轉網路服務
    (2)存取網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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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投資左列業
    務。大陸服務提供者須為在海外或大陸上市
    之電信業者;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不
    超過 50%,不具控制力。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B.電腦及其相關
    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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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裝有關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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