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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0日 星期四

摩擦係數 (Friction)

https://4rdp.blogspot.com/2025/02/friction.html


 佶川科技止滑大師

幾乎每個社區都會有滑倒的問題,尤其是下雨天在斜坡的地方特別容易發生,因為個人居住的社區近日發生一兩起事故,所以管委會就邀請廠商會勘改善,令我感興趣的是對地板摩擦係數的測量,從上面的儀器操作影片比對從前學得物理學知識,可以知道

摩擦係數 = 拉動測量儀的力 / 測量儀本身對地板的正向力

如果測量儀放置於無傾斜的平面,正向力 = 重力,如果是傾斜平面

正向力 = 重力 x (cos ∠傾角)

2024年4月30日 星期二

不斷電指示燈

https://4rdp.blogspot.com/2024/04/blog-post_30.html

不斷電指示燈結構

個人擔任社區機電委員,發現每年有數十個不斷電指示燈故障需要更換,每年花在這裡的費用差不多三、四萬元,想研究看看這些指示燈故障的原因以及如何節省開支,因此請總幹事留下故障的燈具,經過拆解檢查發現問題都是在充電電池上面,其實只要換掉這些電池,都可以再使用。

不斷電指示燈的運作方式,平時接市電,電路控制板會驅使 LED 發光照明,並且也會對鎳氫電池充電,一但停電,控制電路會自動切換成由電池供電,以及連續照明時間可達 1.5 小時以上。

這樣簡單的電路為什麼電池會壞掉?問題在鎳氫電池 (Ni-MH),它長時間充電,如果過度充電會使電池老化,從充電電路設計來看,它應該是採用涓流充電,因此三五年時間一到,再經過幾次室內停電放電充電,這些電池都會壞掉。此外,鎳氫電池還有充電記憶效應以及自放電 (漏電) 問題,所以電池老化更換是不可避免的。

2024年1月9日 星期二

太陽光電

https://4rdp.blogspot.com/2024/01/blog-post_09.html


今天推薦這部公視影片,看過影片之後才更明瞭為什麼在台灣不容易推展太陽光電,不光是天候因素,屋頂型光電板的設置受制於建築法規限制最多,其次是產權受益的法律問題,這也是公私部門看不到廣設屋頂光電板的主因,另外就算設置了光電板發電可以自用,還涉及電路併接技術問題,原先以為可以減少台電供電,如果沒有良好併接控制的話,很可能變成另一個室內負載,還會增加收費電表度數,因此太陽光電無論是法規還是技術問題,都需要逐一克服。

2023年10月2日 星期一

無障礙設施的昇降裝置規定

https://4rdp.blogspot.com/2023/10/blog-post.html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內政部 101.11.16 版本)

我擔任現在居住社區的機電委員,社區內共有七台電梯,建商委請三菱電機裝設維護,啟用至今差不多三年多,近日維修廠商回報有兩台電梯安全門紅外線感應器故障必須更換,其換修金額每部電梯高達五萬多元,兩台電梯就要十萬多元,是一筆不小的維修費用,因此請廠商提供其它替代品,很可惜廠商回覆日本原廠進口完全無替代品,因此重新檢視社區電梯故障情形。

電梯安全門擋感應器基本上有兩種類型:一種是非接觸型,另一是接觸型,社區原先裝置的安全門擋感應器是非接觸型+接觸型,非接觸型只要有障礙物在電梯門中間,無需接觸電梯門就不會關閉,而接觸型的感應器,電梯門會先關閉然後碰到障礙物,感應器感應到之後會把電梯門彈開,經過檢查雖然故障的電梯其紅外線感應沒有作用,但是門碰到障礙物仍可自動開門。

管委會初步決議,維持現狀繼續使用安全門接觸感應的功能,廠商說這不符殘障電梯的法規規定,個人覺得法規應該不會如此強制規定安裝非接觸型感應器,因此就要求廠商提供法規研究,結果廠商提供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為內政部 101.11.16 版本,仔細閱讀法規內文 405.1 規定感應裝置須能感應到距離地板高度 15-25cm 及 50-75cm 的障礙物,這正是輪椅的高度,不過它並沒強制規定必須是紅外線非接觸型的感應器,雖然現在我們的紅外線感應器故障了,但是碰觸型感應器仍可正常運作,而廠商的解讀為感應是非接觸的型式,因此我從營建署發現最新內政部 109.5.11 版本,已經對昇降機門 405.1 修訂了。


可是

2020年11月18日 星期三

公開招標(二)

https://4rdp.blogspot.com/2020/07/blog-post_54.html

搞定社區委員選舉之後,接下來的重頭戲就是公共設施點交,因為是全新社區第一屆管委會需要跟建商事務交接,因此第二次管理委員會會議就和建商進行圖冊資料交接,不過有委員提議找第三公正單位協助驗收,建商也爽朗答應支付相關費用,華固真不愧為國內營建業數一數二大上市公司,希望能迅速順利點交,可以創造多贏局面。

物管公司建議我們,此時是否考慮社區設備保養維護的廠商,因為有些廠商可以協助公設驗收之外,並且也有能力進行設備維護,可以請廠商們來簡報評審,這讓我想起之前社區的公開招標,雖然這個制度很成功地在舊社區被執行,不過太繁瑣,新社區建議微幅調整,首先是費用支出分級,

2020年11月2日 星期一

社區財務點交

https://4rdp.blogspot.com/2020/11/blog-post.html

購買預售屋或新成屋時,在管委會成立前,建商都會預收幾個月份管理費,本文的重點就是這筆管理費如何從建商的手中順利移交給社區管委會,這是繼社區公設點交之後,對新社區第三件重要的事。

每個社區會有兩筆錢,一個叫管理費,移交前由建商預收代管,另一個是共同基金,由建商建造房屋時提撥給縣市政府。

管委會成立後,這些錢會移交給管委會,管理費將放在活期存款,通常應有3個月份管理費收入金額,以因應日常開支,而共同基金則會存放到定期存款,這些是未來社區重大修繕時使用,安全存量為兩年份管理費收入,剛開始共同基金絕對不足,建議十年時間將其補足。

正常情形,從社區第一戶交屋起,建商開始託管,並支用管理費,等到交屋六成七以上,才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並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將公設、管理費、共同基金等項目移交管委會,但今年遭遇 COVID-19,本社區不得不延後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舉辦,致使建商託管時間延長,預收的管理費已經用鑿。

我們這屆管委會的任務就是

2020年10月17日 星期六

社區公設點交 ─ 營建品質檢測

https://4rdp.blogspot.com/2020/10/blog-post_17.html

近日社區進行公設點交,管委會遴選出 SGS 為公正第三檢驗單位,我們請他們進行社區機電、消防與營建的檢驗,因為機電、消防等設施政府有規定必須通過檢驗,才視為建商完成社區點交,不過營建的品質檢測,政府並無強制規定,原先建商是不願意支出這筆檢驗費用,但是經過協商後,他們點頭答應,展現出有品牌的大建商氣度。

現在大樓入住前裝潢,都需要從梯廳、走道至門口需要貼上一層保護,以免裝潢施工程搬運過程碰傷牆面與地板。營建品質檢測,主要靠目視以及敲擊檢查,看天花板、壁面、地板的外觀有無瑕疵、破損,磁磚、石材有沒有貼牢有空心的情形,因此現在正在裝潢中的住戶,社區管委會籲請他們暫時拆除保護貼以便檢查。

全社區兩百多戶,裝潢中有二、三十戶,

2020年9月23日 星期三

投票表決

https://4rdp.blogspot.com/2020/09/blog-post.html


近期社區有諸多議題進行,因此密集召開管委會會議,人多開會免不了意見不同,各自表述之後,主席為了要有一個結論,就會動用表決,以舉手投票來做決定,這樣可以比較有效率決斷一些事情,可是所有的事都使用舉手投票這樣比較好嗎?

2020年8月14日 星期五

社區管理委員的產生

https://4rdp.blogspot.com/2020/07/blog-post_25.html

今年 COVID-19 發生之前,搬進新建社區居住,主要之前房子空間太小,有換屋需求,基本上,一個家庭有多少人,就應該住幾房,這樣才不會太擁擠。

回歸主題,社區直到最近七月才招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首要重點是社區規約相關條款通過,其中管理委員選任之資格條款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或其配偶、具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之住戶任之,其他管理委員得由住戶任之。

在會議中有住戶提案反對加入藍字部分,因為他住過的社區曾經發生委員賠償訴訟,因為該委員非所有權人並且也沒有財產而無法求償,經過表決拿掉藍字部分,限定這四位委員必須為區分所有權人。

2015年3月14日 星期六

一張圖表說明社區管理費調整

https://4rdp.blogspot.com/2015/03/blog-post.html

雖然現在卸任社區管理委員一職,但是社區總幹事仍經常請益事情,今年初社區將會招開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討論管理費調整事宜,但是細節龐雜,希望有個簡單明瞭的方法表達:為什麼要調整管理費?以及需要調整的幅度多少?

我提供一個圖表,它可以表示

2015年2月14日 星期六

變頻馬達

https://4rdp.blogspot.com/2015/02/blog-post_14.html

Photograph: H Armstrong Roberts/Corbis
本文無關技術,這是我的社區發生的事情,建商在蓋屋時,屋頂加壓馬達在建築書圖登載的是變頻馬達規格,但實際安裝的卻是非變頻馬達,導致房屋銷售給住戶後,發生噪音擾鄰的事情,這件事困擾住戶也困擾管委會,因為先買屋的人不知道加壓馬達的問題,等鄰居搬進來住,夜深人靜之時,隔壁使用水,加壓馬達啟動就會干擾鄰居睡眠休息。因為交屋很久,建商已無義務替你更換馬達,因而轉向管委會求助協調解決。這些馬達屬於專有部分而非共有,管委會不可能以管理費支付馬達更換費用,需住戶自行負擔,就算你願意花錢處理,換了自家的馬達也解決不了隔壁的噪音。

這問題涉及三者:建商、住戶及管委會,各有各的立場,想調解出滿意的結果很不容易,現在把處理過程提供大家參考。

首先,住戶向建商反應,建商採保固期內免費處理,保固期外置之不理。因為非常多住戶屬於保固外,轉向管委會求助,經管委會討論決議後決定先發文給建商,當然可以預料建商的回應,並希望管委會不要插手管事情。另外,在處理馬達減音的過程中,總幹事從師傅的口中,得知欲徹底解決噪音,唯有更換變頻馬達一途,因此重查社區竣工圖發現,建商並未依據建築書圖施工。

此事透過市長信箱向市政府工務局請教,其答覆如下:

2014年12月7日 星期日

獎勵車位審判終結

https://4rdp.blogspot.com/2014/12/blog-post.html

圖片來源 http://www.l99.com/EditText_view.action?textId=528398
我的社區發生過一些重要的事,其中一件就是建商提起獎勵車位二審訴訟,這回建商的律師有備而來,先是轉移戰場,不主打規約無效之訴,而是改打車位權利之訴,因為本社區每個獎勵車位的所有權狀中,包含社區大公及小公部分,請求這些外購車主有使用小公 (電梯、梯間及逃生梯) 及中庭通道的權利。另外也想加倍提高求償金額,讓總額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除了希望勝訴可得較多補償,即使敗訴亦可再三審上訴,增加轉勝的機會,但在法官要求列明損失清單下,此項計謀沒有得逞。

他們轉移戰場的想法為:如果法官判定外車車主有使用共用部分的權利時,也代表社區規約相關規定自然無效,這招確實把有利的局面轉向他們。可是我的社區有諸多住戶就在法院上班,不是書記官就是檢查官,他們也提供良策,就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以共用部分的法規規定反制,據鄰居們說,因為建商將含有共用部分的獎勵車位販售給區分所有權人以外的人,違反

2013年11月16日 星期六

預測工程師的遊戲 (The Predictioneer's Game)

https://4rdp.blogspot.com/2013/11/predictioneers-game.html

更多有關 預測工程師的遊戲 的事情
預測工程師的遊戲 ─ 如何應用賽局理論,預測未來,做出最佳決策,(The Predictioneer's Game: Using the Logic of Brazen Self-Interest to See and Shape the Future),經濟新潮社出版,布魯斯‧布恩諾‧德‧梅斯奎塔 著,林添貴 譯。

這真是一本好書,從書中學到如何以對局理論預測事情的發展,以及一些事情的處理技巧,另外書中提到很多現代世界政治局勢分析及歷史故事非常值得參考,在此做個記錄。

一、「賽局理論」的概念 ─ 每個人會做他認為符合自身利益的事,並且會很注意別人的反應。
二、賭注超過手中牌的價值時,付出的代價可能會很高,提高代價有助於刷掉虛張聲勢的人。
三、電話購物 (例如購車),可以逆轉購物劣勢,參考第一章。
四、囚犯的兩難、企業併購及選舉逆轉術,參考第二章。
五、從北韓核武問題談評價指數(量尺)的設計,參考第三章。
六、以色列巴勒斯坦中東問題,土地無法換取和平,但可以用

2013年10月5日 星期六

優良社區評選

https://4rdp.blogspot.com/2013/10/blog-post_8114.html

圖片來自 http://www.nipic.com
擔任社區委員最大的榮耀,就是能夠讓社區獲選為優良社區,讓房價比其它周邊社區每坪再多幾萬元,經過多年的努力,終於今年開花結果。

每年各縣市政府由工務局主辦,社會局、文化局協辦優良社區評選,通常五月報名,六月初選,八月複選,十月頒獎,今年本社區榮獲第二名(第一名從缺,共十三個中型社區入圍複選),獎金

2013年9月28日 星期六

獎勵車位-對外租售 (3/3)

https://4rdp.blogspot.com/2013/09/33.html

圖片來自昵图网 http://www.nipic.com
續前文,建商回去研究車道可否改建,約三週後來文,說明原車道五公尺寬,若增列人行步道,那汽車道恐縮減成四公尺,雖仍符合相關法規,但請管委會自行斟酌處理,建商不負任何責任,可想而知,管委會的決議是維持原狀。 至此看事情似乎已平靜解決,兩個月後直接受到法院狀文,建商向法院提起訴訟,說管委會侵害財產處分之權益,請求民事賠償約一百五十萬元,這金額大小就是建商與停車場管理公司所簽訂三年合約預計收益,該來的終究是躲不過,管委會決議立即請一位律師對付這場官司。

民事訴訟標的金額低於150萬元,最多二審,若超過150萬元,三審最長五年四個月期限,通常民事訴訟,法官比較希望雙方合解,這樣法官可以獲得較高積分也免除寫裁判書的麻煩。法律訴訟,無論那一邊勝訴,律師費各自負擔,但是其他訴訟費用一般皆由敗訴一方負擔,本案求償金額介於一百萬至一千萬元之間,提出告訴的一方要先付求償金額約百分之一的裁判費,如果沒付足此筆金額,法院將不予受理。

從收到訴狀到第一次開庭,等待將近五個月時間,不過開庭之後,接續的程序就進行很快,本案一審只開三次庭就結案宣判,先前與律師討論過狀況相一致,本案並不複雜,主要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建築法規兩者相抵觸的法律之爭,沒有什麼新證據或證人傳喚需要,如果法官認為社區安全重要,那嬴面很大。 第一場開庭後,雙方律師各就訴狀內容進行答辯攻詰,庭後再各自提出下一次答辯書,但是對方遲遲不提出來,第二場開庭我有參加旁聽,對方律師缺席改派助理遞交新的答辯文件,當場法官詰問社區安全措施時,對方回答不清楚,並且對方採取當場交件突襲作為,我方律師也表達抗議無法充分時間了解其內容,請法官斟酌對方答辯書內容。從這些情形可以感覺我方勝券在握,如果有十足的把握,不必搞這些小動作。 

最後一次開庭就宣判裁決為社區獲勝,而且是全面性獲勝,也就是說建商在訴狀上所寫的所有論述,以及假扣押申請,全面被法官駁回,重點如下:

2013年9月21日 星期六

獎勵車位-對外租售(2/3)

https://4rdp.blogspot.com/2013/09/23.html

More about 50個問題吃定所有對手續前文,管委會接到建商律師函揚言提告後,個人直覺這是警告,還不至於馬上提告,只是強迫管委會上桌談判,倘若破局那當然是法院見,需要小心回應,給與對方有談判想像空間,正好在書局看到一本很不錯的書,50個問題吃定所有對手─從買菜要蔥到 ECFA 談判桌,馬上用在這場談判上,爭取對社區有利的時間讓建商難以招架。

首先回律師函部分,重複聲明管委會須依循社區規約行事,因目前規定車位禁止對外租售,請建商遵守規約,並且規約沒有限制對內租售,對於磁扣的控管,基於社區的居住安全,管委會有權利進行必要性管理。社區警衛對於不明車輛及人士會攔截查問,非經住戶同意將婉轉規勸,倘若仍執意闖入,那將報警以違規停車方式處理,若以侵入民宅方式報案將涉及觸犯刑法,會小事化大。 

基本上,這份回函是實問虛答,許多委員擔心建商會不會立即提告,我判斷不會,未經雙方談判破裂而立即提告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果真隔些天對方主動提出會談的要求,我請總幹事安排下個月再會談,因為當月社區有重大招標案,順便推遲這個會議。 會談當日,建商派副總經理代表協商,並非具有實權的總經理或董事長出席,雙方初次見面,並且我不想與對方破局談判,從問他們最近生意如何?開始,除了降低對方敵意,也了解對方建案狀況,並詢問出席人員在公司資歷與負責項目,在談判過程中,我還準備了下列問題,給大家參考:

2013年9月14日 星期六

獎勵車位-對外租售(1/3)

https://4rdp.blogspot.com/2013/09/13.html

社區最近為獎勵車位問題傷腦筋,因為建商想把手中還未賣出的車位,委託一家停車管理公司處理外租外賣事宜,但是本社區第一屆曾發生竊案及外人侵入,因此多年前修訂規約為防範不明入侵安全問題,已修訂規約規定社區車位所有權人不得轉租售車位給社區之外的人,因此管委會發函建設公司請其遵守規約,然而建商委託律師發文,要求管委會停止阻擋當事人出租或出售獎勵車位車主進出社區之規定。 律師函提到不排除對管委會及主任委員提起告訴,因此請教我方律師分析局勢以及建議。

提告分兩部分 ─ 刑事與民事,

2012年8月4日 星期六

社區管理滿意度調查

https://4rdp.blogspot.com/2012/08/blog-post_4.html

現在服務的公司每半年會進行公司內部管理調查,對所有的員工調查,其實也是對部門經理打分數。這調查是委外執行,因徹底保密,部門主管只知道最後統計結果,無法得知每位員工各項評比細節,所以大家可以據實填寫,以反應管理問題真實面。

最近社區發生許多事情,很多跟

2012年7月21日 星期六

水泥潮化剝落

https://4rdp.blogspot.com/2012/07/blog-post_21.html

本社區總幹事是一位勤奮的人,經常巡視社區各處狀況,最近發現地下室車道上方樑柱,有不明土塊掉落,並且有鋼筋裸露的情形,呈報管委會知悉,並要求建商處理。

個人初步研判,水泥空洞問題,與下列因素相關:

車道水氣來自雨季的濕氣,以及該處位於泳池下方。

汽機車廢氣中含有硫化物及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氧化後變成

2012年3月24日 星期六

二次施工

https://4rdp.blogspot.com/2012/03/blog-post_24.html

有碰觸房地產的人,知道甚麼是二次施工,我是買屋以後才注意到這問題。簡單的說,建商蓋房子時是按圖施工,等房子取得使用執照後,變更部分設計又沒有重送圖面給縣市政府的工務局核准,這種情形就稱為二次施工,簡稱二工,常見的陽台外推就是這種狀況。建商會搞這些動作就是為了規避政府建築法令,增加使用面積或方便性,提高賣相誘使購屋者以更高價格買屋,但是買屋後被拆除的風險卻轉嫁給消費者,是利己不利人的作為。

前一陣子重讀談判策略的書,是因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