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4日 星期六

獎勵車位-對外租售(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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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最近為獎勵車位問題傷腦筋,因為建商想把手中還未賣出的車位,委託一家停車管理公司處理外租外賣事宜,但是本社區第一屆曾發生竊案及外人侵入,因此多年前修訂規約為防範不明入侵安全問題,已修訂規約規定社區車位所有權人不得轉租售車位給社區之外的人,因此管委會發函建設公司請其遵守規約,然而建商委託律師發文,要求管委會停止阻擋當事人出租或出售獎勵車位車主進出社區之規定。 律師函提到不排除對管委會及主任委員提起告訴,因此請教我方律師分析局勢以及建議。

提告分兩部分 ─ 刑事與民事
如果有犯罪事實,只要向警察局報案並且刑事案件成立,檢察官就會提起公訴。由於刑案判決後,犯罪者會被抓去關,所以被告對象是主委或總幹事(自然人),不會是管委會(法人、機關、團體),建商想以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提告,妨礙他人行使權益,律師說以此條對我方定罪不容易,只要依法行事,不過分自我防衛,對方是不容易告成。比如說外車強行進入地下室停車,我方若以車胎洩氣或鎖胎以為報復,那就可能觸犯強制罪,但是保全人員攔車,委婉告知外車車主,如果沒有住戶同意暫停,將報警違規停車拖吊,這樣就無法以強制罪提告。假如對方以莫須有的罪名控告(我方沒做,但對方說我有做),那可以反告對方誣告。雖然不易提告,但它是在法律邊緣,執行不當就有成案的可能。

另外建商提起民事訴訟,並要求賠償訴訟期間無法外租的損失,管委會將是求償的對象,不會因為委員每年改選而一直更動被告者,並且管委會具有『準法人身份』,有民事處理的能力。

律師說:這是一場獎勵車位法規與公寓大廈管理法(社區規約)之間的對抗,誰勝誰負都有案例,收費方面無論民刑事一審結各特惠價七萬元,提告的主動權在建商手上,一切看對方決定及我方的行動。

到此為止與我的認知是相同的,管委會先制止車位對外租售,迫使建商以律師函回擊揚言提告,管委會如何處理是好呢?下回分解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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