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4日 星期五

社區管理委員的產生

http://4rdp.blogspot.com/2020/07/blog-post_25.html

今年 COVID-19 發生之前,搬進新建社區居住,主要之前房子空間太小,有換屋需求,基本上,一個家庭有多少人,就應該住幾房,這樣才不會太擁擠。

回歸主題,社區直到最近七月才招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首要重點是社區規約相關條款通過,其中管理委員選任之資格條款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或其配偶、具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之住戶任之,其他管理委員得由住戶任之。

在會議中有住戶提案反對加入藍字部分,因為他住過的社區曾經發生委員賠償訴訟,因為該委員非所有權人並且也沒有財產而無法求償,經過表決拿掉藍字部分,限定這四位委員必須為區分所有權人。

結果選出 13 位委員,10 位出席委員推舉會議,僅有一位是區分所有權人!她是當然主委人選,其他委員選舉則是第二次會議再投票或推舉產生,問題在第二次會議有 12 委員出席,僅再產生副主委及監委,還缺財委,還好到第三次委員會開會時終於候補產生。

日後再開區大時應該把這個條款加回去,不然選舉委員困難重重,真是感謝那位住戶讓我們差一點重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藥可以救人,過量也會變毒藥,因此做任何決定需慎思。

這個議案我不贊成取消藍字部分,主要是現代人工作繁忙,區分所有權人不一定有空參與管委會,本社區蠻高比例以配偶之名購買,父母買小孩名字,若僅限定區分所有權人才能出任主要管理委員,就大大排除許多能夠出力的人,可惜第一次大會贊成者占多數,不過也沒過半,還有機會再說服原來贊成修改規約的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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