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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標的金額低於150萬元,最多二審,若超過150萬元,三審最長五年四個月期限,通常民事訴訟,法官比較希望雙方合解,這樣法官可以獲得較高積分也免除寫裁判書的麻煩。法律訴訟,無論那一邊勝訴,律師費各自負擔,但是其他訴訟費用一般皆由敗訴一方負擔,本案求償金額介於一百萬至一千萬元之間,提出告訴的一方要先付求償金額約百分之一的裁判費,如果沒付足此筆金額,法院將不予受理。
從收到訴狀到第一次開庭,等待將近五個月時間,不過開庭之後,接續的程序就進行很快,本案一審只開三次庭就結案宣判,先前與律師討論過狀況相一致,本案並不複雜,主要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建築法規兩者相抵觸的法律之爭,沒有什麼新證據或證人傳喚需要,如果法官認為社區安全重要,那嬴面很大。 第一場開庭後,雙方律師各就訴狀內容進行答辯攻詰,庭後再各自提出下一次答辯書,但是對方遲遲不提出來,第二場開庭我有參加旁聽,對方律師缺席改派助理遞交新的答辯文件,當場法官詰問社區安全措施時,對方回答不清楚,並且對方採取當場交件突襲作為,我方律師也表達抗議無法充分時間了解其內容,請法官斟酌對方答辯書內容。從這些情形可以感覺我方勝券在握,如果有十足的把握,不必搞這些小動作。
最後一次開庭就宣判裁決為社區獲勝,而且是全面性獲勝,也就是說建商在訴狀上所寫的所有論述,以及假扣押申請,全面被法官駁回,重點如下:
一、建商律師引用的獎勵增設停車位之法令依據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59條之2,內文要求獎勵停車位應提供營業使用,因此主張所有權人可行使其權利,表面上看似對住戶不利,但是本社區建案是在該法規修正通過之前,基於法律並不溯及暨往原則,所以這個條文引用無效。
二、 在買屋時,建商給住戶的買賣契約及規約,都有提到本社區內獎勵車位是約定共有,須遵守規約規範, 在建商還未與停車場管理公司簽訂契約之前,管委會也多次發函告知區權大會的決議,並依照規約執行,希望建商遵守,因此法官認定建商惡意不遵守社區規約,基於社區安全理由,禁止獎勵車位對外租售的規定是有效的,規約不限制車位對內租售,並不違反建築法令增設之獎勵車位須提供給公眾使用,所有權人應予遵守。
三、另外,本社區規約有規範,倘若有外車進入,其人員須循原車道進出,不得搭乘電梯及沿逃生樓梯進出社區,會有這條規約也是建商的敗筆,因為他們並未設計外人停車時,有獨立通行的路線,為保護社區安全,因此社區規約增訂了這個條款,況且之前第一屆管委會時期,本社區還發生過新屋裝潢被外人入侵的實際案例,我們也把這報案單當做呈堂證據,因此法官也判定這條規約有效,建商必須遵循規約。
不過在打官司這段時間,建商竟對外廣發傳單,促銷這些車位,買車位送汽車,急著把車位脫手賣掉,真的是想得出的方法都用上,其實目前有訴訟糾紛的消息,自然會打消外購車主購買的念頭。
現在收到判決書了,二十天內建商可以上訴二審,不過喬崴建設還不死心繼續上訴到高等法院,以往都是住戶告建商,第一次看到建商為這點蠅頭小利告住戶,自認建築法規有效,也不與管委會協商就直接與停車場管理公司簽三年長約,發現被社區阻擋無法履約,就提告上法院,現在打輸官司不服再來一次。 另外,因為二工問題建商補償社區的回饋金,以協議書遺失為由,拖延了好幾天才給付,差點寄存證信函催收,有看過他們豪華辦公室的人,就明白他們是如何賺錢的,我真不知道該怎樣說這家公司,只能請想買屋的人小心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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