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4日 星期六

二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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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碰觸房地產的人,知道甚麼是二次施工,我是買屋以後才注意到這問題。簡單的說,建商蓋房子時是按圖施工,等房子取得使用執照後,變更部分設計又沒有重送圖面給縣市政府的工務局核准,這種情形就稱為二次施工,簡稱二工,常見的陽台外推就是這種狀況。建商會搞這些動作就是為了規避政府建築法令,增加使用面積或方便性,提高賣相誘使購屋者以更高價格買屋,但是買屋後被拆除的風險卻轉嫁給消費者,是利己不利人的作為。

前一陣子重讀談判策略的書,是因為
社區部分公共設施發現有二工,加入社區管委會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要向建商討回補償,可能有人認為為什麼不只要自己的補償就好,還加入管委會這麼麻煩?這是因為建商不跟個別住戶談判,由於公設管理權歸屬管委會,雖然住戶有持分產權可以個別要求談判,但是這麼做自己個人打官司不划算,建設公司作業很困擾,反而只要對管委會統一窗口談判比較單純。基於種種現實因素,不想讓建商輕易脫身,就加入戰局除了爭取個別權益,也順便服務鄰居。

當社區知道公設二工狀況時,住戶們各種反應都有,有消極的,像主委不積極作為的,大多數是不清楚狀況的,也不知道要怎麼辦,也有像我這型愛管事的,經過這次事件,發覺想通告大家並彙整住戶們的意見,較有效方法是準備連署書,一張A4大小說明事由,支持者簽名擲回信箱,保留空白處可填寫意見與建議

我這戶是先投寄存證信函給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請求賠償,建商未積極處理後,再去縣市政府的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投訴,這些動作都是依循正常管道請求賠償,避免有威脅勒索之嫌,在消保會官方會議室中談判,有消保官助陣及製作筆錄,未來如要進行法律訴訟也對我方比較有利,最後建商只願意釋出原價買回的誠意,因不符我方期望而破局,但是建商也因此被縣市政府留下記錄及調查處分,消保官有說如果建商不好好處理此事,縣市政府是有權勒令停業,時效比法院訴訟快並且效力強。

因為當時我尚未加入管委會,管委會也無意爭取賠償,正好有人檢舉部分二工,因此工務局發函給管委會,才迫使管委會積極找建商談判,最後協商結果是以二工範圍每坪六萬元補償。基本上,公家機關是不告不理,檢舉範圍多廣就查多少,只要不一再對同一案件投訴,搞到工務局不得不開罰及拆除,否則建商自然有辦法處理。另外,如果二工有涉及公共安全那就別手軟,以刑事訴訟逼民事和解,讓建商非吐錢出來。

加入管委會後,因為談判速度緩慢,許多住戶殷殷期盼儘速公設開放,並且有法律追溯期的問題,因此大家到建商辦公室協商,才終於讓雙方談判成功落幕。俗話說,在別人屋簷下不得不低頭,去別人的地盤談判,不是一個好策略,但是它可以立即獲得對方幕後高層授權決定,並且過半數委員到場可以立即決定我方意見,談判的速度加快許多,如果地點選在社區內談,我看再一年也不一定可以敲定。另外雙方律師在場,給予良好意見,才能一個下午搞定,雖不滿意但可以接受。

管委會要簽這份協議書,也是很難簽,通常簽了拿錢,一切責任歸屬管委會。倘若日後有住戶不滿,認為權益被出賣,拿錢的管委會將是被告的對象,因此協議書留下二工法律問題日後再議的條款,先拿回饋金保障權益,少了這一段文字,還真的簽不下去,這要謝謝律師的建議。另外,罰單雙方各付一半,也是妥協的產物,雙方都怕任一方檢舉造成損失,全部要求建商出錢,他們也是簽不下去。

二工原是無解的問題,大家都無法對抗政府,被檢舉就要處理,受罰對象是管委會,也就是我們全體住戶,建商佔盡便宜,幸好我們是在公設點交前發現此事,罰款還可以推給建商處理。我們對二工求償期受民法限制,如果談判不成,那就要立即提出告訴。提告也不一定對我們有利,須要鑒價損失範圍,並且曠日費時,長時間不開放公設,住戶們會有很大反彈,即使告贏獲取賠償不一定可以滿意,因此其它多數社區默默接受劣勢。

最後,社區可以獲取建商的回饋補償,個人猜想有幾個要素,
一、對方不是一案建商,還想繼續經營,吐點錢回來,還可以保住聲譽。
二、部分二工違規檢舉,這使建商在工務局留下記錄,如果真的提告,增加告訴勝算。
三、去消保會檢舉,消保會雖然沒辦法像法院一樣有判決權,但是消保官有行政裁罰權,對不良廠商可以立即要求停業處罰。
四、沒有找媒體報料,一旦上報章雜誌、電視新聞,就是準備打官司,置雙方同歸於盡。
五、堅持基本準則,並適當的妥協,完成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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